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宁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虞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某甲,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顾某乙,男,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X镇。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家骏,浙江盛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某与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某于200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某撤回对被告宁波市环球制灯有限公司、刘某的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虞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兵
审判员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卢山
二○○五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殷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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