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贾某某诉曾某某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新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贾某某,男。

被告:曾某某,又名曾X,男。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曾某某为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9月19日签订一份协议,我将40台12针毛衣编织横机,带机架(其中含六台电脑机架),2台倒线机及部分机器配件卖给被告,上述均为旧机器,价款共计9000元。双方约定2008年9月30日前被告一次性付清货款,如不能按时付款,我还把所有机器拉回去或重新就地变卖。之后,被告始终不还款,我多次向被告讨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40台12针毛衣编织横机,带机架(其中含六台电脑机架),2台倒线机及部分机器配件,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19日签订一份协议,原告将40台12针毛衣编织横机,带机架(其中含六台电脑机架),2台倒线机及部分机器配件卖给被告,上述均为旧机器,价款共计9000元。双方约定2008年9月30日前被告一次性付清货款,如不能按时付款,原告还把所有机器拉回去或重新就地变卖。之后,被告始终不还款。2009年12月20日,原告带人去拉机器,原、被告双方在争执中报警,经焦作市公安局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规定双方应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此事。至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所有机器。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0台12针毛衣编织横机,带机架(其中含六台电脑机架),2台倒线机及部分机器配件有原、被告双方协议以及焦作市公安局的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40台12针毛衣编织横机,带机架(其中含六台电脑机架),2台倒线机及部分机器配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保平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孙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纠纷 财产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