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阳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7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某某,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银常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的父母刘某清、胡社英与被害人陈某乙、汪某某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斗殴,双方互有损伤,后经村干部调解,陈某乙自愿出300元钱为刘某清、胡社英夫妇诊伤,但刘某清、胡社英嫌钱少,不愿接受。同年8月29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与其胞兄刘某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到陈某乙家索要医药费,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兄刘某成将陈某乙拖到屋外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钢管打伤陈某乙头部。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的伤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陈某乙医药费等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了陈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乙的陈某;证人汪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的证言和下花桥镇X村的证明、司法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领条;同案人刘某成的供述和辩解及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不是理性处理邻里纠纷,而是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对方,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实施了主要伤害行为,是主犯,但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化解矛盾,促成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人与被害人两某之间的团结,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张新明

审判员周伟佳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某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