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337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仇雷,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军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仇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婚后被告不关心原告,双方为家庭经济问题也时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按出资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杨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甲于2003年11月相识,2004年2月俩人同居,同年4月1日在邵东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系再婚,婚后感情尚好,但为家庭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双方时有争吵,矛盾逐渐加深。2009年农历正月15日,原告离家外出,与被告分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杨某乙、谭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有一定的了解,婚后感情尚可。虽然为家庭经济问题和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感情,相互关心、体贴,互谅互让,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要求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谢军健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邓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