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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利平与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349号

原告申利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初中文化,邵阳市二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下岗工人,住邵东县X镇X村新市组X号。

委托代理人宁顺新,邵东县金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申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X镇X村新石坝组。

委托代理人申怀,个体户,系被告申玲之叔父。

委托代理人刘寿桥,邵东县红土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申利平与被告申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军健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利平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利平诉称,原告与被告申玲于2008年2月16日确定恋爱关系时,原告在媒人经手下送给申玲及其父母、兄妹、亲戚等礼金某计x元。原告还曾某申玲买了一台诺基亚手机。现申玲不愿和原告结婚,又不返还彩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申玲返还彩礼x元、诺基亚手机一台,诉讼费由申玲负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申利平提交了证人曾某某、金某某、申光林的证言,欲证明2008年2月16日订婚时,申利平付给申玲礼金9176元,申玲父母、兄妹和亲友共1818元,媒人曾某某1012元,后申玲悔婚并拒不返还礼金。被告申玲的委托代理人质证认为证人曾某某系媒人、金某某系原告之母,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且均未出庭作证,这2份证言不能被采信;证人申光林未亲眼看到礼金某体数额,其证言不真实。

被告申玲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申怀辩称:1、彩礼数目实际仅几千元;2、原、被告系同居关系,不是婚约关系;3、彩礼系原告自愿赠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主张,被告申玲的委托代理人提交了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欲证明原、被告订婚后一起在邵阳市区、浙江等地打工,形成了事实上的同居关系。原告申利平质证认为自己未与申玲同居生活,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也没有看到过原、被告同居生活,这2份证言不真实。

本院认为,与一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和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本案原告提交了3份证人证言,这3份证言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且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方也没有提交相关的反驳证据。因而本院确认原告方提供的曾某某、金某某、申光林这3份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被告方提交的2份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原告到被告家接被告外出打工,不能证明原、被告在外打工时同居生活,故本院不予认定原、被告构成同居关系。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08年2月,原告申利平与被告申玲经曾某某作媒相识。同月16日,两人举行订婚仪式,依当地风俗,原告申利平经曾某某之手付给申玲9176元作为订婚礼金,申利平还给媒人曾某某礼金1012元。同年11月,申玲向申利平提出分手,不愿意结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原告申利平依当地风俗给付彩礼礼金某被告申玲,是以结婚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被告申玲收受彩礼礼金某悔婚,致结婚条件不成就,理应返还所得彩礼礼金9176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诺基亚手机一台,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付给被告的父母、兄妹、亲友和媒人的钱,不是被告所得,也不应作为彩礼礼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没有道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申玲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但未举出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申玲返还给原告申利平彩礼礼金9176元,款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申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申玲负担。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金某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未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履行期内履行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谢军健

二OO九年三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超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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