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怀柔运输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X号。
负责人李某某。
原审被告北京龙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X村南。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X路X号。
上诉人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08)长县民初字第1020-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原告将上诉人列为被告显然错误。原告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关系,不应适用侵权案件管辖原则,而应依据一般民事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发生在长沙县X镇,即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长沙县X镇,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一审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太原南方重型汽车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天剑
审判员张春燕
代理审判员何豪杰
二○○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胥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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