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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黄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本市个体美容店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俊卿,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系死者张婷婷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系死者张婷婷之母。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黄某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元月27日将此案移送我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3月2日晚,二原告之女张婷婷(X年X月X日出生)与其朋友张某某(女,19岁)二人夜宿于被告陈某某开办的位于本市X路鹰城世贸广场A座X楼X号的美容店内,次日上午被人发现在该美容店内昏迷不醒,“120”送往本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不治身亡。该院诊断:“张婷婷死于一氧化碳中毒导致的呼吸心跳骤停”。同年4月17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刑侦大队和本院现场勘验认定,该房屋装有两个煤气热水器,淋浴喷头与热水管道呈脱落状;原始现场门窗关闭,煤气开关呈开启状。现二原告以被告疏忽管理造成煤气泄漏并导致其女中毒身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x.4元、丧葬费5738.05元、精神抚慰金x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未经燃气部门申报和设计,在一套房屋内安装两个煤气热水器,且没有严格按照燃气热水器安装验收规范安装调试,烟道的抽烟能力又不足以防范煤气积聚所产生的危险,被告对淋浴喷头的紧固性又没有进行及时的检查和维护,导致两原告之女张婷婷和另一受害人的中毒身亡,被告对此负有安装和管理不当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5738.05元、死亡赔偿金x.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本院酌定为x元。被告辩称煤气热水器安装科学合理淋浴器脱落、煤气阀门没有关闭造成中毒事故,系二受害人对热水器的使用不当所致,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谨慎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黄某乙丧葬费5738.05元、死亡赔偿金x.40元、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45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2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宣判后,陈某某不服,上诉称:一、原审判决对受害人入住美容店的过程及死亡的原因认定不清。事发当晚上诉人并不在店中居住,上诉人也没有在店中停留,受害人张婷婷与张凤鸽未经上诉人同意擅自在美容店洗澡、住宿。即便是没有发生事故,擅自使用他人的经营设备、营业用房也是错误的行为。如果没有受害人擅自使用煤气热水器、擅自留宿营业厅的行为,被害人就不可能死亡。二、原审判决对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分析不正确。本案受害人死亡的原因有二:第一、使用煤气热水器时没有给室内通风。煤气热水器在使用时会消耗较多的氧气,在使用时为了保证直排式热水器烟道顺利排除废气,应该打开窗户补充新鲜空气,当时受害人并没有这样做,所有的窗户都是关闭的。第二、使用后没有关闭热水器。受害人在使用热水器时淋浴头脱落,被害人没有关闭煤气热水器的气阀或者水阀中的任何一个阀门,放任热水器整夜不停的工作,热水不停的流淌。如果受害人关闭任何一个阀门,都会使煤气热水器停止供气,停止氧气的消耗。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淋浴喷头脱落与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以上两个因素才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而在原审判决书中却没有做任何表述。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某、黄某乙答辩称,事发当天,张婷婷刚与母亲黄某乙一同洗过澡,不可能是洗澡时未正确使用热水器引发的事故。且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陈某某违规安装热水器,对淋浴喷头的紧固性没有检查和维护,致使张婷婷因中毒而亡,因而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有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张某某、黄某乙之女张婷婷在陈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内,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的事实,有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予以证明,卫东区公安分局就现场勘验而出具的证明显示,该美容店卫生间安装有两个煤气式热水器,淋浴喷头与热水管道呈脱落状。另外,陈某某亦不否认张婷婷的死亡与热水器有关。在无其他事实证明的情况下,以上事实可确认,正是因为陈某某对热水器的安装未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对有关设备的管理存在责任过失,进而导致张婷婷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对此,陈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上诉称,张婷婷系因使用热水器不当而中毒死亡的,但对此其未充分有效地举证,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无不当,陈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诉讼费1542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大民

审判员何海滨

审判员万军涛

二Ο一Ο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祖清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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