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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2008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9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又名王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靖边县人,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2009年9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川、田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徐世伟(又名许X,另案处理)三人在靖边县X镇X村清华路柏军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四块钢模,价值156元。

二、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在靖边县X镇X村五组李某忠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十五块钢模,价值585元。

三、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许飞飞二人在靖边县X镇X路延伸段北张志礼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九块钢模,价值468元。

四、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许飞飞二人在靖边县X镇X路钻采公司北边的收石料厂内盗窃了吴坐冬的一辆红色三菱125-2型摩托车,价值3082元。

五、2009年农历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西园则移民点张占宽家盗窃了一辆红色宗申x-9型摩托车,价值2535元。四人将该摩托车推出张占宽家,又往西推了100多米,被失主发现,失主手持木棒追了出来,四人丢下摩托车跑了。后四人又窜到东坑镇X村九队的白伟斌家盗窃了两只小尾寒羊,价值1100元,卖给了靖边县X乡X村的张某某(又名张X、陈平)。

六、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和王某甲二人在靖边县X乡X村陈建娥的西王某店后院内盗窃了一条黄某的成年土狗,价值220元。

七、2009年农历6月24日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开着樊某某的农用三轮车在靖边县X乡X村蒋某的抽水站内,盗窃了三个钻头(其中PDC钻头一个,价值6000元;三牙轮钻头一个,价值2750元;自制冲钻头一个,无法估价)、一大捆黑皮地埋线(价值1583元)和一些旧铝线(价值160元),并将赃物卖至蒋某某处,后在蒋某某处提取到三牙轮钻头一个,发还给了失主。

八、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X村刘某国泡沫厂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五捆钢筋(价值2880元)、四块钢模(价值130元)。后四人又来到靖边县大沟永宁移民办杨爱梅家盗窃了一只普通白绒母山羊(价值360元)。

九、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在靖边县X镇X村黄某畔吴学国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四捆钢筋(价值720元)、十六块钢模(价值520元)。

十、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X村刘某清家中的院内盗窃了一只黑色绒山羊(价值410元)。后三人到靖边县X乡X村高永宁家中院内,盗窃了两只普通白绒山羊(价值630元)。

十一、200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驾驶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X村燕竹林家盗窃了十只普通白绒山羊和一条狗,总价值5770元,王某乙将羊给了靖边县X镇人崔某某顶了欠账,后在崔某某家中提取到被盗的九只山羊发还给了失主。

十二、2009年农历6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驾驶王某乙的吉普车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了刘某业家中的六只羊(两只白绒山羊、四只普通白绒山羊),价值7200元,王某乙等人将六只羊卖给了安塞人李某保,后王某乙给失主赔偿了4800元现金。

十三、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政府赵子福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三百五十个钢卡子(价值1348元)和四十块钢模(价值1820元)。

十四、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马玉林、乔鹏、张耀东(上述三人已判刑)、方中虎、刘某平、许彦飞、贺某雄、李某君,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靖边县寨山原收费站东侧南边的一院子外盗窃了郭江林的十根X号油井钻杆(价值x元)和一个柴油机水箱(价值1250元)。

十五、2005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马玉林、乔鹏、崔某成、刘某、马志龙、王某新、张耀东、方中虎、刘某平、许彦飞,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榆林昌汉界路东的一个院子内盗窃了王某玉的一三轮车钢模(240块钢模,价值x元)。

十六、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马玉林、方中虎、乔鹏、刘某平、马志龙、刘某在定边县X镇X巷内的第四个院子,盗窃了武建平的十一根X号油管(价值5005元)。

十七、200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许飞飞、杨占孝、刘某、方候来、刘某、刘某,开刘某和刘某兄弟的两辆三轮车在靖边县X镇的一个米面门市上盗窃了崔某某的110袋面粉和25袋大米(价值86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樊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15次,盗窃物品金额总计x元;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盗窃作案11次,盗窃物品金额总计x元;被告人王某乙共参与盗窃作案6次,盗窃物品金额总计x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及发还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用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徐世伟(又名许X,另案处理)三人在靖边县X镇X村清华路柏军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四块钢模,经鉴定四块钢模价值156元。

二、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在靖边县X镇X村五组李某忠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十五块钢模,经鉴定十五块钢模价值585元。

三、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许飞飞二人在靖边县X镇X路延伸段北张志礼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九块钢模,经鉴定九块钢模价值468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徐飞飞三人在靖边县X村的一个工地上盗窃了四块钢模,后徐飞飞拿去卖了,给他分了100余元。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又在靖边县X村的一个工地上盗窃了十五块钢模,后徐飞飞拿去卖了,给他分了200余元。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徐飞飞在靖边县X路延伸段北的一个工地上盗窃了九块钢模,他俩卖到林荫路南头的一个收废站处,卖了100多元,钱他俩平分了。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徐飞飞三人在靖边县X村的一个工地上盗窃了四块钢模。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们三人又在靖边县X村的一个工地上盗窃了十五块钢模,两次盗窃的钢模都让徐飞飞拿去卖了。

3、同案犯徐世伟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王某甲三人在靖边县双伙场的一个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四块钢模,卖给收废品的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王某甲三人在靖边县双伙场的一个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十五块钢模。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在靖边县X路延伸段北的一个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九块钢模,卖给收废品的了。

4、失主柏军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靖边县X村X路他的施工工地上被人盗走了四块钢模,钢模六成新。

5、失主李某忠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靖边县X村X组他的施工工地上被盗了十五块钢模,钢模有六成新。

6、失主张志礼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靖边县X路延伸段北他承包的建筑工地上被盗了九块钢模,钢模有八成新。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樊某某指认靖边县X村X路柏军的施工现场是他和王某甲、许飞飞在2009年农历6月份盗窃四块钢模的现场;靖边县X村X组李某忠的施工工地就是他和王某甲、许飞飞于2009年农历6月份盗窃十五块钢模的现场;靖边县X路延伸段北张志礼承包的建筑工地就是他和许飞飞于2009年农历6月份盗窃九块钢模的现场;

8、估价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二十八块钢模价值1209元。

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樊某某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王某乙生于X年X月X日;被告人王某甲生于X年X月X日。

10、(2008)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樊某某于2008年1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06)靖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许飞飞、杨占孝于2006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三年。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四、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许飞飞二人在靖边县X镇X路钻采公司北边的收石料厂内,盗窃了吴坐冬的一辆红色三菱125-2型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082元。

五、2009年农历6月26日凌晨,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西园则移民点张占宽家盗窃了一辆红色宗申x-9型摩托车,四人将该摩托车推出张占宽家,往西推了100多米时被失主发现,失主手持木棒追了出来,四人丢下摩托车跑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535元。后四人又到东坑镇X村九队的白伟斌家盗窃了两只小尾寒羊,卖给了靖边县X乡X村的张某某(又名张X、陈平),经鉴定两只小尾羊价值1100元。

六、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樊某某和王某甲二人在靖边县X乡X村陈建娥的西王某店后院内,盗窃了一条黄某的成年土狗,经鉴定成年土狗价值22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徐飞飞在靖边县X路钻采公司对面的收石子的地方盗窃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后他俩将摩托车卖给徐飞飞的妹夫王某,卖了350元,钱他们二人平分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他伙同王某乙、王某甲、许飞飞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X村移民点公路边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他们将摩托车推出该家户往西走了100多米时,发现有人手持木棍追了出来,于是他们丢下摩托车跑了。后他们四人又到东坑镇X村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两只绵羊,两只羊被他们卖给张成平(指张某某)了,卖了700元。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他和王某甲在靖边县X乡X村西王某店后院内盗窃了一条黄某色的狗。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许飞飞、王某乙驾驶王某乙的红色213吉普车在靖边县X镇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一辆小摩托车,他在门口照人,许飞飞和樊某某进去偷摩托,刚把摩托车推出来就被主家发现了,他们就丢下摩托车跑了。随后他们又在东坑镇X村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两只绵羊,两只绵羊被樊某某、许飞飞、王某乙三人拉出去卖了700元。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回家时,樊某某说偷一条狗回家杀的吃,于是他们就在大沟村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一条黄某色的狗,晚上在他二爸家将狗杀的吃了。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他和王某甲、徐飞飞、樊某某四人驾驶他的红色213吉普车在靖边县X镇西园则移民点公路边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他们将摩托车推出来往西走了100米时,发现有人手持木棒追了出来,他们就丢下摩托车跑了。后他们又在东坑镇X村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两只羊,两只羊被他们以700元的价格卖给靖边县水口滩的张成平(指张某某)了。

4、同案犯徐世伟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在靖边县X路钻采公司北边的收石料厂内盗窃了一辆红色125型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则的王某了,钱他和樊某某平分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移民点的一家户盗窃了一辆红色小摩托车,他们将摩托车刚推出来,发现有人手持木棒追了出来,于是他们丢下摩托车跑了,后他们又到东坑的一家户盗窃了两只绵羊,后来樊某某将两只羊给水口滩的一个人卖了。

5、失主吴坐冬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早晨5时许,他停在靖边县X路钻采公司北边的收石子工地上的红色三菱125-2型摩托车被盗了,该摩托车是2006年11月份他花了4800元购买的。

6、失主张占宽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26日凌晨3时许,他正在家睡觉,突然听到院内狗叫,他起来发现厨房内停的摩托车不见了,他拿一根木棒出门后看到几个人推着他的摩托车往西走,他迅速追上去,那几个人便丢下摩托车跑了,他的红色宗申x-9型摩托车是2006年10月份花4500元购买的。

7、失主白伟斌的陈述证实,他家住在靖边县X镇X村九队,2009年农历6月26日凌晨,他家被盗了两只小尾寒羊。

8、失主陈建娥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她开的饭店后院内拴的一条黄某色的狗被人偷走了。

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他正在靖边食品公司杀猪,樊某某让他到寨山买羊了,之后他到寨山的一个白灰厂以700元的价格买了两只羊。后来他把那两只羊拉到靖边县水口滩五中附近以122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丙。

10、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7月份的一天,张自斌带他到靖边县水口滩的一户人家内,他和一个叫陈平(指张某某)的人以1200余元的价格买了两只小尾寒羊羯子。

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樊某某指认靖边县X路钻采公司北边的收石子工地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许飞飞盗窃一辆红色三菱125-2型摩托车的现场;指认靖边县X镇西园则移民点张占宽家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王某甲、王某乙、许飞飞盗窃一辆小摩托车的现场;指认靖边县X镇X村九队白伟斌家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王某甲、许飞飞、王某乙盗窃两只小尾寒羊羯子的作案现场;指认靖边县X乡X村西王某店后院内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王某甲盗窃一条狗的现场;

12、估价鉴定结论书,经鉴定被盗上述物品总价值6937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七、2009年农历6月24日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开着樊某某的农用三轮车,在靖边县X乡X村曹伟的抽水站内盗窃了三个钻头(其中PDC钻头一个,价值6000元;三牙轮钻头一个,价值2750元;自制冲钻头一个,无法估价)、一大捆黑皮地埋线(价值1583元)和一些旧铝线(价值160元),并将赃物卖至蒋某某处,后在蒋某某处提取到三牙轮钻头一个,发还给了失主。

八、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X村刘某国泡沫厂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五捆钢筋(价值2880元)、四块钢模(价值130元)。后四人又来到靖边县X村永宁移民办杨爱梅家,盗窃了一只普通白绒母山羊,经鉴定普通白绒母山羊价值360元。

九、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在靖边县X镇X村黄某畔吴学国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四捆钢筋和十六块钢模,经鉴定四捆钢筋价值520元,十六块钢模价值72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徐飞飞三人在靖边县X村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一大两小三个钻头和一捆铝线,后他们卖到龙山路附近的一个废旧回收处,卖了1400多元,钱他们三人平分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徐飞飞、王某乙四人驾驶王某乙的红色213吉普车在靖边县陆家山一工地上盗窃了五捆钢筋、四块钢模。然后他们四人又在靖边县X乡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一只山羊,那天晚上偷来的五捆钢筋、四块钢模被他和徐飞飞拿去卖了,羊被他们四人杀的吃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徐飞飞三人在靖边县黄某畔的一个工地上盗窃了两捆钢筋、四十余块钢模,后拉到靖边县X路南头的一个废旧回收点卖了1350元。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许飞飞三人驾驶樊某某的三轮车在靖边县X村的一家户内盗窃了三个打水井用的钻头、一捆电缆线和一捆铝线,后他们将偷来的东西卖到靖边县北郊的一个废旧回收处,卖了1400多元,钱他们平分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许飞飞、王某乙开车在靖边县X村的一家户中盗窃了一些钢模和钢筋,后他们四人将偷来的钢模和钢筋装拉到林荫路南头的一个废旧回收点卖了700元,每人分了100元,剩余的东西留在车上了。之后在王某乙的提议下,他们又在大沟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一只白山羊,第二天早晨他们把偷来的羊杀的吃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许飞飞三人开三轮车在靖边县黄某畔的一家户里盗窃了四捆钢筋和一些钢模,后他们将偷来的钢筋和钢模拉到靖边县X路南头的一个废旧回收点卖了500元。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凌晨,他和王某甲、徐飞飞、樊某某四人驾驶他的红色213吉普车在寨山收费站附近的一家户中盗窃了四十块钢模和两捆钢筋,当时是王某甲、徐飞飞、樊某某进去搬东西,他负责照人,他们将偷来的钢模和钢筋装在他的车上拉到林荫路南头的一个废旧回收点卖了710元,给他分了50元,又给他的车上加了100元的油。之后,在王某甲的提议下,由他开车在路边照人,他们又在大沟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一只白山羊,第二天他们把偷来的羊杀的吃了。

4、同案犯徐世伟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他和樊某某、王某甲三人开着樊某某的农用三轮车在靖边县X乡大沟的一个抽水站内盗窃了三个钻头,一大捆黑皮地埋线和一些旧铝线。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陆家山的一个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五捆钢筋,四、五块钢模。后他们又来到靖边县X村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一只普通白绒山羊。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王某甲三人在靖边县黄某畔的一个施工工地上盗窃了四捆钢筋、十六块钢模,卖给收废品的了。

5、失主曹伟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24日,他的抽水站被盗了三个钻头、一大捆地埋线和一些旧铝线,被盗的三个钻头分别是PDC8.5寸、三牙轮8.5寸、加工冲钻头,长1.4米,地埋线870米,旧铝线20公斤,三个钻头价值x元。

6、失主刘某国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12时左右,在他照看的工地上被盗了型号为“8”的五捆新钢筋和四块钢模。

7、失主杨爱梅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凌晨4点多,她家的一只怀羔母山羊被盗了。

8、失主吴学国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承包的工地上被盗了型号为“65”的四捆钢筋和十六块钢模。

9、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上午,一个男的(指王某甲)开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拉着钻头和铝线来到他的废旧回收站要给他卖,还说自己是打井的,卖的东西不是偷来的,后他以1200元的价格收购了钻头和铝线。他已将两个钻头和铝线卖了,剩下一个钻头在他的收购站了。

10、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从靖边县X镇X村蒋某某废旧物品回收处提取到水井钻头一个,发还失主蒋某和蒋某。

11、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樊某某指认靖边县X乡X村蒋某家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王某甲、许飞飞盗窃三个钻头及铝线的现场;被告人王某乙指认靖边县X村永宁移民办杨爱梅家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王某甲、樊某某、许飞飞盗窃一只白绒山羊的现场。被告人王某甲指认靖边县X村刘某国的施工工地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王某乙、樊某某、许飞飞盗窃五捆钢筋、四块钢模的现场,指认靖边县黄某畔吴学国承包的工地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樊某某、许飞飞盗窃四捆钢筋、十六块钢模的现场;

12、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和许飞飞三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X村刘某清家的院内盗窃了一只黑色绒山羊,经鉴定黑色绒山羊价值410元。后三人又到靖边县X乡X村高永宁家的院内盗窃了两只普通白绒山羊,经鉴定两只普通白绒山羊价值630元。

十一、2009年8月12日晚,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驾驶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X村燕竹林家盗窃了九只普通白绒山羊和一条狗,经鉴定九只普通山羊和一条狗价值5220元,后王某乙将羊给了靖边县X镇人崔某某顶了欠账,案发后在崔某某家中提取到被盗的九只山羊发还给了失主。

十二、2009年农历6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驾驶王某乙的吉普车在靖边县X镇X村盗窃了刘某业家中的六只羊(两只白绒山羊、四只普通白绒山羊),经鉴定六只羊价值7200元,王某乙等人将六只羊卖给了安塞人李某保,案发后王某乙给失主赔偿了4800元现金。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伙同王某甲、徐飞飞开车在靖边县X乡X村的一家户院内盗窃了一只黑绒山羊,后他们三人又走到靖边县X乡X村的一家户院内盗窃了两只白绒山羊。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他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徐飞飞在靖边县X乡X村一家户内盗窃了九只羊和一条狗,九只羊他们给崔某某顶了1800元的账。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乙、许飞飞三人驾驶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附近的一家户院内盗窃了一只黑山羊,后又在靖边县X乡X村的一家户院内盗窃了一只白山羊,两次他都在门口照人,王某乙开车接应,徐飞飞进去偷羊,两只羊卖了700元,每人分了100元,剩余的钱吃饭、加油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乙、许飞飞、樊某某四人开车在望夏村的一家户里偷了九只山羊,当时王某乙在路口照人,他们三人进去把羊赶出来往车上装的时候被主家发现了,他和王某乙、樊某某拉上九只山羊跑了,许飞飞是一个人走到县城的,偷的羊都被王某乙和崔某某拿走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许飞飞、王某乙开车到靖边县X镇X村的一家户内盗窃了六只白山羊,后他们将偷来的羊拉到安塞县X村,王某乙和崔某某把羊拉出去卖了1000元,崔某某分了200元,他们三人每人分了100元,剩余的钱吃饭和给车加油了。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许飞飞、樊某某驾驶他的红色213吉普车在靖边县X乡X村的一家户院内盗窃了一只黑绒山羊,后又在靖边县X乡X村的一家户院内盗窃了两只白绒山羊。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徐飞飞、樊某某四人驾驶他的红色213吉普车在靖边县X乡X村一家户内盗窃了九只羊和一条狗,后他们给崔某某顶了1800元的帐。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许飞飞驾驶他的红色213吉普车在杨桥畔镇X路边的一家户内盗窃了六只羊,其中有一只羊特别大,三只母子,两只羯子,后他们将偷来的羊拉到安塞县X乡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叫李某某的杀羊人,他们每人分了200元。

4、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甲、王某乙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乡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一只普通黑色绒山羊,后他们又到靖边县X乡X村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两只普通白绒山羊。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乙、樊某某、王某甲开着王某乙的吉普车在靖边县X乡的一家户里盗窃了九只普通白绒山羊和一只狗,后来他们将羊和狗给崔某某顶帐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乙、王某甲开王某乙的吉普车在靖边县X村盗窃了一家户的六只羊,后来他们将六只羊卖给一个杀羊的了。

5、失主刘某清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7月初的一天,他家中被盗了一只黑绒山羊羯子。

6、失主高永宁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早晨,他家羊圈被盗了一只白绒母山羊和一只白绒山羊羯子。

7、失主燕竹林的陈述的陈述证实,2009年8月13日早上5时许,她和丈夫张永初起床后,发现她家羊圈内的十只白绒山羊和猪圈旁的一条狗被盗了,其中有一只是种羊,两只羊羔,四只小羊羯子,三只母羊。

8、失主刘某业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19日晚,他家被盗了六只羊,其中两只辽宁母种羊,四只普通白绒山羊,价值6000元。6月22日上午,詹某某告诉他,贺某某曾在安塞县X乡碰见一个卖羊的,拉六只羊,其中一只母羊特别大,后来因为价钱太贵没买成。之后他和他女婿等四人到镰刀湾询问贺某某,贺某某说有这回事。

9、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月20日左右的一天,贺某某给他说在安塞县X乡碰见一个卖羊的,拉六只羊,其中一只母羊特别大,后来因为价钱太贵没有买成。6月22日他在大市场遇见刘某业,刘某业说他家被盗了六只羊,他就把贺某某给他说过的话告诉了刘某业。

10、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月下旬的一天,有两个人开一辆越野车来到他家楼下给他卖羊,当时车上拉六只羊,其中一只母羊特别大,后来因为价钱太贵没有买成,然后他就给李某娃打电话,让李某娃(指李某某)过来买羊,卖羊的那两个人他都不认识。

1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月下旬的一天早晨,他在安塞县镰刀湾市场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六只羊,其中一只母山羊长的特别大,后被他杀的卖肉了,当时三个卖羊人开着一辆车,其中有一个人他认识叫王某乙。

1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她丈夫崔某某拉九只白绒山羊回到家里,说是别人给顶的帐。

1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早晨,樊某某、许飞飞、王某乙、王某甲四人开213吉普车来到他家,车上拉九只白绒山羊要给他顶帐,他当时问羊是哪来的,他们没有说,最后他们几人用九只羊给他顶了1800元的欠帐,后来他和樊某某等人要钱,他们说没有,他就把那辆213吉普车扣回来以6000元的价格卖了。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凌晨2点多,王某乙叫他去拉油,他在南环路上了王某乙开的吉普车,他见车上拉着六只羊,最后他们把六只羊拉到镰刀湾卖了1000元,钱被他们三人分了,没有给他分。

14、提取及发还笔录证实,从刘某某处提取到九只普通白绒山羊,其中普通种羊一只,羯子五只,母子三只,发还失主燕竹林。

1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王某甲指认靖边县X乡X组刘某清家就是他在2009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晚上伙同王某乙、许飞飞盗窃一只黑山羊的现场;王某乙指认靖边县X乡X村燕竹林家就是他在2009年8月12日伙同王某甲、樊某某、许飞飞盗窃九只白绒山羊和一条狗的现场。

16、暂扣及讯问笔录证实,暂扣王某乙人民币4800元,并且王某乙自愿将他的4800元钱赔偿给受害人。

17、发还笔录证实,发还刘某业被盗羊只补偿款4800元。

18、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三、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和许飞飞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赵子福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三百五十个钢卡子和四十块钢模,经鉴定三百五十个钢卡子价值1348元,四十块钢模价值1820元。

十四、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马玉林、乔鹏、张耀东(上述三人已判刑)、方中虎、刘某平、许彦飞、贺某雄、李某君,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靖边县寨山原收费站东侧南边的一院子外盗窃了郭江林的十根X号油井钻杆和一个柴油机水箱,经鉴定十根油井钻杆价值x元,一个柴油机水箱价值1250元。

十五、2005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马玉林、乔鹏、崔某成、刘某、马志龙、王某新、张耀东、方中虎、刘某平、许彦飞,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榆林昌汉界路东的一个院子内盗窃了王某玉的二百四十块钢模,经鉴定二百四十块钢模价值x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乙、王某甲、许飞飞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政府施工的工地上盗窃了三百多个钢卡子和几十块钢模,他们将盗窃的钢卡子和钢模卖到了林荫路南头的一个收废旧处,卖了1100元。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马玉林、方中虎、张耀东、乔鹏、贺某雄、刘某平、许彦飞、李某君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靖边县寨山原收费站东侧路南的一院子外盗窃了十根127#油井钻杆和一个柴油机水箱。2005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马玉林、乔鹏、崔某成、刘某、马志龙、王某新、方中虎、刘某平、张耀东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榆林昌汉界路东的一个院子内盗窃了一三轮车钢模。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王某乙、樊某某、许飞飞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政府施工工地上盗窃了300多个钢卡子和几十块钢模,后以1100元的价格卖到林荫路南头的一个收废站了。

3、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王某甲、许飞飞四人开他的车在靖边县X镇政府施工的工地上盗窃了300多个钢卡子和几十块钢模,卖到了林荫路南边的一个收废品处了,卖了1100元。

4、同案犯徐世伟的供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四人开着王某乙的车在靖边县X镇政府的施工工地上盗窃了一麻袋钢卡子和三十多块钢模。

5、失主赵子福的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6月份的一天晚上,在他承包的王某则镇政府办公楼施工工地上被盗了三百五十个七成新的钢管卡子和四十块七成新的钢模。

6、失主郭江林的陈述证实,2005年秋季的一天晚上,他在靖边县寨山原收费站附近的工地上被盗了七、八成新的127#钻杆十根,当时市场价约6000元,总价值x元,还被盗了一个五成新的12位190型柴油机水箱,价值2800元。

7、失主王某五的陈述证实,2005年农历7月15日晚上,他家院内被盗了七、八成新的钢模二百四十块,当时每块钢模价值47元。

8、同案犯马玉林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方中虎、张耀东、乔鹏、贺某雄、李某君、刘某平、许彦飞开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靖边县寨山原收费站东侧路南一院子外偷了十根127#油井钻杆、一个柴油机水箱。当晚,方中虎将钻杆和水箱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前,赃款被他们均分了。2005年秋,他和樊某某、方中虎、张耀东、刘某平、崔某成、刘某、马志龙、王某新开着方中虎的三轮车到榆林昌汉界路东边一院子偷了一机动三轮车钢模,钢模被方中虎拉到榆林二里畔的一个废旧点卖了7000余元。

9、同案犯乔鹏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方中虎、张耀东、马玉林、贺某雄、李某君、刘某平、许彦飞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靖边县寨山原收费站东侧路南一院子外偷了十根127#油井钻杆和一个柴油机水箱。当晚,方中虎将钻杆和水箱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前,赃款被他们均分了。2005年秋,他和樊某某、马玉林、方中虎、张耀东、刘某平、崔某成、刘某、马志龙、王某新开着方中虎的三轮车到榆林昌汉界路东一院子偷了一机动三轮车钢模,钢模被方中虎拉到榆林二里畔的一个废旧点卖了7000元左右。

10、同案犯崔某成的供述证实,2005年秋,他和樊某某、马玉林、方中虎、张耀东、刘某平、乔鹏、刘某、马志龙、王某新开着方中虎的三轮车到榆林昌汉界路东一院子偷了一机动三轮车钢模,钢模被方中虎拉到榆林二里畔的一个废旧点卖了7000余元。

11、同案犯张耀东的供述证实,200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方中虎、乔鹏、马玉林、贺某雄、李某君、刘某平、许彦飞开着方中虎的三轮车,在靖边县寨山原收费站东侧路南一院子外偷了十根127#油井钻杆、一个柴油机水箱。当晚,方中虎将钻杆和水箱以x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前,赃款被他们均分了。2005年秋,他和樊某某、马玉林、方中虎、崔某成、刘某平、乔鹏、刘某、马志龙、王某新开着方中虎的三轮车到榆林昌汉界路东一院子,偷了一机动三轮车钢模,钢模被方中虎拉到榆林二里畔的一个废旧点卖了7000元左右。

12、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1点多,四个中年男子开一辆吉普车来到她的废旧回收点给她卖了些钢卡子和钢模,后她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买下了他们拉来的钢卡子和钢模,共给了1100余元。第二天早晨,两个男子到她的废旧回收点,说他们是工地上的人,他们工地的东西被小偷卖到这里了,然后他们就把他昨晚收购的钢卡子和钢模用三轮车拉走了。过了几天,那四个人又开着那辆吉普车拉着钢模和钢筋来到她的废旧回收点要给她卖,当时是凌晨3点多,后他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收购了钢筋和钢模,共给了700多元,后又来了几个人说他们是工地上的失主,将她收购的钢模和钢筋拉走了。

13、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十六、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马玉林、方中虎、乔鹏、刘某平、马志龙、刘某在定边县X镇驰骋加油站巷内的第四个院子,盗窃了武建平的十一根X号油管,经鉴定十一根油管价值5005元。

十七、200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樊某某和许飞飞、杨占孝、刘某、方候来、刘某、刘某,开刘某和刘某兄弟的两辆三轮车在靖边县X镇的一个米面门市上盗窃了崔某某的110袋面粉和25袋大米,经鉴定被盗米、面价值8670元。

上述犯罪事实,经开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证实,2005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马玉林、乔鹏、崔某成、刘某、马志龙、刘某在定边县贺某一加油站的巷子内盗窃了11根73#油管。200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许飞飞、杨占孝、刘某、方候来、刘某、刘某开刘某和刘某兄弟的两辆三轮车在靖边县X镇的一个米面门市上盗窃了一百多袋面粉和大米。

2、同案犯许飞飞的供述证实,2005年腊月的一天晚上凌晨一、两点钟,他和方候来、樊某某、刘某、刘某、刘某、杨占孝七人开两辆三轮车在东坑镇偷了138袋白面还有一些大米,后来将米、面卖了,每人分了800多元。

3、同案犯杨占孝的供述证实,2005年腊月的一天晚上,因要还赌债,他和方候来、樊某某、刘某、刘某、刘某、许飞飞七人开两辆三轮车在东坑镇变电所对面的一个铁皮房内偷了137袋白面和大米,后来将米、面卖了,每人分了800多元。

4、同案犯马玉林的供述证实,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方中虎、乔鹏、贺某雄、刘某平、马志龙、刘某在定边县贺某的一个大院子里偷了十一根73#油管,偷来的油管被方中虎卖了,但没有给他分钱。

5、同案犯乔鹏的供述证实,2005年底的一天晚上,他和樊某某、方中虎、马玉林、贺某雄、刘某平、马志龙、刘某在定边县X镇的一个大院子里偷了些油管,偷来的油管被方中虎卖了,但没有给他分钱。

6、失主武建平的陈述证实,2005年的一天,他院中被盗了二、三十根七、八成新的加厚73#油管。

7、失主崔某某的陈述证实,2005年2月5日凌晨,他在东坑镇开的米面批发门市被盗了银川特一粉(面)200袋,每袋48斤,每袋54元。被盗银川精制大米80袋,每袋48斤,每袋60元,总共价值x元。

8、估价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上述物品总价值x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樊某某共参与盗窃作案十五次,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甲共参与盗窃作案十一次,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被告人王某乙共参与盗窃作案六次,盗窃物品总价值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樊某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盗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起诉书指控第十一宗中被告人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盗窃了十只普通白绒山羊和一条狗,三被告人均供述他们盗窃了九只羊和一条狗,九只羊已给崔某某顶了欠账,且崔某某也证实三被告人拉来九只羊,而且九只羊已提取并发还失主,故应认定三被告人盗窃了九只羊。2008年11月26日被告人樊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判决前于2008年7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樊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刑期,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四个月应当折抵刑期,对其所犯新罪与原判未执行完的刑罚二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樊某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樊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未执行完的刑罚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期十四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11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成

审判员吴学斌

代理审判员徐洲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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