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相邻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吴太勇,(略)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傅光宇,(略)所(略)。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相邻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某之妻系陈某某的妻妹。秦某于2004年4月18日与永川区X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立交道口引道边陈某某后面夹心地块(约1亩)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4年10月11日取得修建住房的立项批复。之后,双方共同在该地块临街并与陈某某旧房相邻的空地上修建了楼房,于2005年4月完工,尔后双方对房屋进行分配并各自搬入居住。2006年2月17日,秦某与他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秦某向他人提供门面一间、车道一个及空坝等,用于在该处夹心地开办汽修厂。因秦某与陈某某对新建房屋中进出陈某某后面秦某的夹心地的车道发生产权争议,陈某某于2008年2月(春节后)将该通道砌墙堵死,并安装上卷帘门,从而使进入夹心地的唯一通道失去功能,导致秦某的上述租赁户无法正常经营,租赁户即于2008年3月3日搬离该租赁场地。现秦某起诉要求判令陈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立即拆除堵在秦某生产生活必经通道上的围墙和卷帘门。

一审法院认为,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双方共同修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了分配,双方已各自搬入实际居住,陈某某后面的夹心地也由秦某实际占有、使用,故双方的相邻关系已经客观形成。虽然双方对新建房屋中进出秦某夹心地的唯一通道发生产权争议,但作为相邻一方的陈某某应当为秦某进出该夹心地生产、生活提供方便。现陈某某将该通道砌墙堵死并安装上卷帘门,导致秦某进入夹心地的唯一通道失去功能,故陈某某应承担本案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设置在秦某进出夹心地的通道上的墙体和卷帘门的民事责任。陈某某辩称秦某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的合法性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限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拆除设置在秦某进出夹心地的通道上的墙体和卷帘门。案件受理费80元,由陈某某负担。

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争议“车道”系上诉人原猪圈屋改建的门面,被上诉人擅自将其打通后作为车道,上诉人并未构成相邻侵权。

秦某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另查明:本院(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确认秦某于2004年4月18日与永川区X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取得立交道口引道边陈某某后面夹心地块(约1亩)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04年10月11日经批准修建住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秦某共同修建房屋并分配后,双方已各自搬入并实际居住,双方诉争的夹心地由秦某实际占有和使用。对此事实,(2009)渝五中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亦予以确认,故双方已形成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上诉人陈某某将该通道砌墙堵死并安装上卷帘门,导致被上诉人秦某进入该夹心地的唯一通道失去功能,故原审法院判决陈某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拆除设置在秦某进出夹心地的通道上的墙体和卷帘门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樊仕琼

代理审判员倪洪杰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