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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因本案于2007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0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X、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因腰椎患病,术后瘫痪在床且生活不能自理,又因其他家庭矛盾而怨恨其丈夫孙X。2007年8月24日,李X与家人外出时嗣机购买了一把斩骨刀藏于家中的枕头底下。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X乘丈夫孙X熟睡之机,持刀向其左侧颈部砍了一刀。孙X惊醒后,被闻讯赶来的家人送往医院救治,被告人李X打110报警自首。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李X于2007年9月擅自离开被监管地外出打工,至2009年2月19日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孙X因外伤致颈部及胸部锐器伤,现颈部遗留一皮肤瘢痕,长度超过5.0厘米,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X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证人陈X、李X、俞X、孙X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作的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欲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属未遂,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因夫妻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现被告人李X已取得了被害人孙X的谅解,李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李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刘敏

审判员章玮

代理审判员张蟠根

书记员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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