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法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立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潢川县粮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法不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建设的综合楼属商品房,公开对外出售,不存在单位内部分配问题。上诉人与被起诉人也不存在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原审以“腾房”纠纷为由不予受理,显属错误。本案已起诉过一次,原审已受理过,现又不受理相互矛盾。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指定潢川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因不动产被他人占有,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认为该纠纷系单位内部分房、建房引起的腾房纠纷缺乏依据,不予受理的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09)潢立不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宏

审判员邰本海

审判员黄共田

二00九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