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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芷民一初字第60号毛某与杨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芷民一初字第60号

原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泽刚,系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据法律规定,于2009年4月1日进行了庭前调解。

原告毛某诉称:2004年4月7日原、被告生育一男孩杨××,2007年8月31日双方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离婚后,原告一直带着小孩,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2008年底。2009年被告因与原告未能达成协议而拒付抚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儿子杨××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45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因为被告有经济能力,愿意自己抚养小孩。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小孩杨××由原告毛某抚养,随其共同生活,从2009年1月1日起被告杨某某每月承担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300元,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敏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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