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

被告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河南盐都(略)事务所(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一案,原告李某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瑞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8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翰。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教育无效。为此,生气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抚养生子,被告承担抚育费。

被告辩称,我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以前我赌博属实,如果离婚,但要求抚养生子。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李某翰。后因双方生气,现已分居。生子现由原告实际抚养。原告婚前财产有:大床1张、四组合柜X组。被告婚前财产有:海尔牌挂式空调机1台、海尔牌电冰箱1台、三洋牌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共同财产有新日牌电动车1辆。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本案审理中,原告表示抚养生子后,同意被告不支付抚育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应准予双方离婚。为有利于原、被告生子健康成长,不改变其生活环境,以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自愿承担其子抚育费的全部,本院予以准许。原、被告婚前财产属一方个人财产,应各归所有,共同财产电动车归被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二、生子李某翰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原告负担。待其子长有识别能力时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婚前财产,大床1张、四组合柜X组归原告所有。被告婚前财产,海尔牌挂式空调机1台、海尔牌电冰箱1台、三洋牌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新日牌电动车1辆归被告所有。

以上四、五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霍俊营

审判员徐秋坡

审判员张跃伟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尉红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