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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国际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中化海南公司、辽宁新世界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民一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国际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宁,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驰,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化海南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丽花城。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宁,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世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时家上坎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国际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中化海南公司、辽宁新世界药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沈中民四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准备与对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0元,由沈阳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玉兰

审判员杨群英

审判员黄立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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