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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不服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08)雨执字第776-4号民事裁定申请复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0074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周某某不服湖南省(略)人民法院(2008)雨执字第776-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雨花区法院认为,周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确认。对周某某的异议请求未予支持,裁定驳回周某某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周某某称,1、龚某某与文某某于1990年6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至今一直存续,本案中的借款时间发生在龚某某与文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用于了家庭生活和公司的经营。2、龚某某与文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追加文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便于本案的执行。3、雨花区法院(2008)雨执字第776-X号民事裁定和(2008)雨执字第776-X号民事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周某某就借款起诉至原审法院时,未将文某某列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未经过审理程序确认该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及公司经营,不宜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文某某为被执行人对龚某某所欠周某某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以下:

驳回周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段衡辉

审判员陈实

审判员黄忠立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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