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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二建工程公司驻三江分公司诉被告濮阳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淇县西岗乡土地整理七标段项目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淇民初字第21号

原告河南二建工程公司驻三江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尧峰,淇县司法局铁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代领款项。

被告濮阳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淇县X乡土地整理七标段项目部。

负责人郭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二建工程公司驻三江分公司诉被告濮阳兴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淇县X乡土地整理七标段项目部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二建工程公司驻三江分公司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二建工程公司驻三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河南二建工程公司驻三江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某礼

审判员贾海军

审判员王玉柱

二00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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