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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刑初字第739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同年5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自己负责郑州惠文科技中等专业学校(下简称惠文学校)07级和08级学员成教考试报名工作的职务便利,以给学员缴纳成教考试报名费的名义从该校财务支取x元,后又向659名学员每人收取66元,共计x元占为已有。被告人王某某于2008年11月底退还惠文学校x元,于2009年5月3日退还惠文学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ⅹⅹ、郭ⅹⅹ的证言、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费用明细单、证明、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赃。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5月9日止折抵刑期十日,剩余刑期自2009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9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袁春燕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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