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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甲、黄某某诉被告白某丙、白某丁赡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伊二民初字第39号

原告:白某甲,男,74岁。

原告:黄某某,女,73岁。

原告:白某乙,男,32岁。

被告:白某丙,男,48岁。

被告:白某丁,男,42岁。

被告:白某戊,男,32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3月20日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留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吴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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