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董店乡政府、袁某某、刘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睢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王某某,男,1950年生。

委托代理人许从仁,睢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董店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霞,睢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袁某某,男,1951年生。

被告刘某某,男,1946年生。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董店乡政府、袁某某、刘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董店乡政府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某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刘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2002年期间,原告在董店乡政府工作,承包乡政府食堂。被告袁某某、刘某某分别在董店乡任乡长和书记。被告董店乡政府在开展工作中内部招待,共计欠原告款4464元。二被告在其欠款原始票据上审查签字要乡政府归还。原告多次向政府催要,政府现任领导以该欠款不是现领导开展工作时所欠为由,拒绝归还。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准三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464元。

被告董店乡政府辩称:1、原告之诉超过诉讼时效。2、根据财务制度,此债务应入乡政府的帐。但账面没有显示。不能证明被告欠原告款。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原告要求被告偿还4464元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原乡长、书记签字的条据6张,计款4464元。

被告董店乡政府对上述证据异议称:原告提交的条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这些条据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

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证据客观真实,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告异议称条据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且该条据均是该乡原乡长、书记签字,用于乡政府招待费用。被告异议不能成立,上述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使用。

被告董店乡政府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及当庭对当事人的提问,本院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1998年-2002年期间,原告在董店乡政府工作,承包乡政府食堂。被告袁某某、刘某某分别在董店乡任乡长和书记。被告董店乡政府在开展工作中内部招待,共计欠原告款4464元。二被告在其欠款原始票据上审查签字要乡政府归还。原告多次向政府催要,政府现任领导以该欠款不是现领导开展工作时所欠为由,拒绝归还。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准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464元。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餐饮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董店乡政府在开展工作中内部招待,共计欠原告餐饮款4464元。被告董店乡政府有义务按时清偿该款。原告王某某多次找到被告董店乡政府催要该款,原告之诉不超过诉讼时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董店乡政府偿还餐饮款44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袁某某、刘某某偿还餐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二被告作为当时董店乡政府的乡长、书记,在欠款条据上签字是其履行的职务行为,该款不应有其个人承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店乡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款4464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袁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董店乡政府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志勇

审判员赵根生

审判员王某伟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昊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