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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某峰,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益阳市金银山。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胡某某货款、利息共计人民币x元,限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0日前付x元;余款x元,限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湖南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则对逾期付款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胡某某。

本案受理费x元,因调解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孔干雄

二○○九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何润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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