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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韦某某借款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执字第141号

申请人: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理事长。

被申请人:王某甲,男,45岁,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乙,女,42岁,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39岁,住(略)。

被申请人:韦某某,男,31岁,住(略)。

关于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韦某某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对(2006)伊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8)伊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韦某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本息x元、(截止2008年7月25日以后利息另算)及执行费用交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杨振峰

执行员:翟留宾

执行员:岳红强

二00九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韦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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