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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华民一初字第138号

原告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宗明,江华县华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伍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小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虹、石燕娥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黄代平担任记录。原告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62年在原花江公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男一女,现三个儿女均已成家立业。2007年10月份原告与被告各跟随一个儿子生活,由于原告年老体弱,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一些生活扶养费,但被告分文未给,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每月扶养费661元。被告伍某某辩称,被告每月付了500元生活费给原告,大儿子也同意每月给原告200元。

本案简要事实:原、被告于1962年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二男一女,长子伍某德现年42岁,次子伍某勇现年37岁,女儿伍某凤现年46岁。2007年10月份,原、被告各跟随一个儿子生活,由于原告无退休工资及经济来源,遂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扶养费661元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伍某某每月给付原告蒋某某扶养费500元,此款定于每月1日前给付上一个月的扶养费;从2009年6月起开始给付;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蒋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小青

审判员周虹

审判员石燕娥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黄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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