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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五寨县人,住(略)。2009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09)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军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向贾海润谎称,他可以不通过考试就能办下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式机动车驾驶证,并让贾联系需要办驾驶证的人,贾海润信以为真。后从2008年5月份至8月中旬,被告人苏某某共收取贾海润x元,并将其向他人花800元购买的8个伪造驾驶证交给贾海润,后贾发现被告人交给他的8个驾驶证均为假证,方知上当受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以此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听贾海润说内蒙需要办驾驶证的人很多,便对贾说他可以不通过考试办出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正式机动车驾驶证,并让贾给其联系办驾驶证的人。同年5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贾海润交给被告人8000元订金及李建忠、张皓新、宋海东、贾三利、樊勇、高英英六个人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让其办驾驶证,两人讲好45天之内交证。随后,被告人苏某某在黄某大桥府谷桥头让一个不认识的女子以600元价格伪造了上述六人的驾驶证,被告人将这六个伪造的驾驶证交给贾海润,并向贾收取了x元的办证费。被害人贾海润以为被告人给自己办的驾证是真的,便又给了被告人一些人的资料,让其办证,并于2008年7月1日、7月5日、8月8日先后付给被告人办证费x元,被告人当时以苏某的名字给贾海润打下了三张收条。后被告人又通过他人以200元价格伪造了解明、马小军的2个驾驶证,于2008年8月中旬的一天在神木店塔镇交给贾海润,同时又向贾收取了现金5000元。此后,贾海润再没能联系上被告人,后经上网查询,发现被告人给其的8个驾驶证均为假证,方知自己受骗,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另查明,被告人苏某某骗取的x元已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及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苏某某的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自然状况,即被告人属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府谷县公安局提取笔录以及所提取的8个驾驶证(登记人为李建忠、张皓新、宋海东、贾三利、樊勇、高英英、解明、马小军)、府谷县公安局委托鉴定书、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查询说明,证实了被告人给被害人贾海润所办的李建忠等8人的驾驶证均属假证,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3、被害人贾海润的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曾向他说可以不通过考试办到驾驶证,并问他办不办驾驶证。2008年5月份他给了被告人8000元订金和6个人的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给了他那6个人的驾驶证,他当场又给了被告人x元。2008年7月1日、7月5日、8月8日他又分三次共给了被告人x元和一些办驾驶证的人的资料,并特别要求先办解明、马小军的驾驶证,每一次被告人都按给钱的金额和日期给他打下了收条。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在店塔给了他解明和马小军的驾驶证,后又向他收取了5000元。再后来他就联系不上被告人了,后经上网查询才知道被告人给他的8个驾驶证均是假证的事实。

4、被告人于2008年7月1日、7月5日、8月8日给被害人打下的三张收条,证实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贾海润x元用于办驾驶证的事实,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5、苏某云的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她住院期间被告人曾给她x元让办驾驶证,因她办不出来,后又把钱给了被告人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明知办不到驾驶证,仍将被害人给付的办证款据为己有的事实。

.6、被告人苏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其能给他人不通过考试就可办到驾驶证,后又将其购买来的假驾驶证交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办证费共计x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非法所得x元依法应予追缴返还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8月7日起至2013年8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后一个月内缴清)。

二、非法所得x元依法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永贤

审判员王娜

审判员杜奇云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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