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人代表: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琪,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雪琴,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青春康源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城西工业丹桂路。
法人代表:刘某某,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买卖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工业锅炉一台,价款为x元。原告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拖欠余款x元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江西青春康源制药有限公司欠原告湘潭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费用x元,被告自愿当庭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享炎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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