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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市湘江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湘江房管所)、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南盘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盘岭居委会)与被告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98号

原告湘潭市湘江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湘江房产管理所职工,住(略)。

原告湘潭市雨湖区X街道南盘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负责人王某,系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筱欢,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市压缩机厂退休工人,住(略)。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了原告湘潭市湘江房产管理所(以下简称湘江房管所)、湘潭市雨湖区X街道南盘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盘岭居委会)与被告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波适应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2006年1月15日原告湘江房管所将坐落于湘潭市雨湖区南盘岭廉租公寓一楼从管理室起至右共计3间门面,交南盘岭居委会管理、使用。原告南盘岭居委会于2007年7月1日与被告谭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用物业管理劳务费冲抵该门面的租金,双方同时还对其它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因该公寓出现自行车、门窗被盗现象以及卫生无人管理,该公寓住户认为被告未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为此形成纠纷,两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原告湘潭市湘江房产管理所将湘潭市雨湖区南盘岭廉租公寓管理室出租给被告谭某某使用(租赁期限为: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30日止),被告于每月X号向湘江房管所支付租金100元,被告不再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承租期间的水电费、卫生费等应由被告交清,合同到期后依法解除,不再续租,被告应于2010年7月1日将管理室等三间门面交还湘江房产管理所,该房屋应保持原貌,否则原告有权追究其责任。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湘江房管所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波

二00九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唐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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