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段某商业受贿、侵犯商业秘密案

时间:2000-09-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虞刑初字第60号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虞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上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汉族,大学文化,原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住(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于199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虞市看守所。

辩护人范某某、翁某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商业受贿、侵犯商业秘密罪,同时致使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一案,于200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颖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王兵,被告人段某及其辩护人范某某、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受聘担任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未获批准。1999年3月被告人段某和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邵百金在绍兴一大酒店见面,邵百金为获取被告人段某的技术资料,送给段某人民币2万元,段某以收受。同年4月,被告人段某和邵百金在萧山宾馆见面,段某将属于龙盛集团公司商业秘密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和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披露给邵百金。邵百金遂按段某提供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作了小试。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经评估、鉴定分散红153染料生产工艺专有技术及应用于相关六个品种的资产收益评估值为387万元;分散红153研制开发费用为(略).44元;分散蓝148、367、371研制费用为(略).65元。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邵百金、关冈辽一、阮某、张鉴的证词;绍兴市国家安全局函,无形资产评估报告、司法会计鉴定书、查新项目报告书;在被告人段某处扣押的有关书证:阮某写给段某及段某自己抄写的结构式、段某在产品分析原始记录本上记载的B148、367、371试验记录;段某与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责任合同,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段某任职通知、辞职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并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商业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段某予以惩处。由于被告人段某的行为,给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判处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段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是根本不成立的:收受邵百金2万元钱是自己准备搞一个实验室,研究出项目与邵百金合作而由其资助的,并不存在受贿;自己不掌握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散红153工艺;自己与邵百金讲的153是从日本三菱公司的资料中参考所得,并不是龙盛的153工艺。148、367、371结构式是公开的,邵百金在认识自己前,已经知道了。龙盛公司命名的148、367、371的结构式自己是不知道的;自己写给邵百金的结构式并不是龙盛命名的148、367、371结构式。其辩护人辩称,分散红153产品早在1995年就被广泛生产,并且公开,不属于龙盛公司特有的技术,故不是商业秘密;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是公开的工艺技术,早在1968年12月17日美国就公布了这项内容、1995年4月的中国化工出版社也作出了出版并公布,故不属于龙盛特有的技术秘密。公诉机关指控段某犯商业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辩护人为证明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和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并非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书证1995年全国染料行业信息交流发布会论文集P61,证明分散红153工艺流程的信息在1995年已公开作了发布,产品在1994年已公开生产。1995年12月中国化工信息中心出版的《染料品种指南》上册P448、P460、P416,证明分散蓝148、367、371及分散红153产品已经公开生产。1984年5月,化工部染料工业技术情报中心站、染料工业杂志编辑部出版的《分散染料索引31》P21、P35证明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及分散蓝148结构式已公开,分散蓝148专刊文献,证明分散蓝为1968年专刊早已公开其结构式。关于分散蓝367的美国专刊文献,证明分散蓝结构式367早已于1987年7月21日公开。证人程侣伯于2000年2月28日出具的有关产品化学结构式的几点解释,证明化学结构式的含义,取得结构式的途径,分散蓝148来自文献,367、371来自剖析及开发价值成本与合成工艺的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受聘担任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期间,因对现状不满,欲离开公司而未获批准。1999年3月,被告人段某和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邵百金在绍兴一大酒店见面,邵百金为获取被告人段某的技术资料,送给段某人民币2万元,段某予以收受。同年4月,被告人段某和邵百金在萧山宾馆见面,段某将属于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和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披露给邵百金。邵百金遂按被告人段某提供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作了小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邵百金证词,证明自己知道段某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聘任职。自己为了获取段某的技术资料,送给段某2万元人民币及段某为自己画了分散红153工艺流程草图和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并给了自己;还证明分散红153产品制作的工艺流程草图自己给单位试验员赵鉴做过小试。证人关冈辽一证词,证明分散红153是自己与阮某共同开发的,因段某在车间里要做该染料,在试验室里要研究,所以向段某提供了分散红153的资料。证人阮某证词,由邵百金单位试验员赵鉴做的分散红153染料小试记录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分散红153染料的配方工艺流程一致;还证明公安机关从段某处扣押的分散蓝148、367、371资料都是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证人赵鉴证词,证明自己按邵百金提供的分散红153产品制作的工艺流程草图做过小试。书证公安机关在段某家中扣押的分散红153制造指南,证明分散红153制作工艺流程。扣押的由阮某写给段某的结构式及段某自己抄写的结构式,证明该扣押材料由阮某交给段某,用于分散蓝148、367、371。扣押的产品分析原始记录本,证明段某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分散蓝148、367、371进行研制并进行小试的记载。绍兴市国家安全局函,证明段某将分散红153技术资料提供给邵百金,邵百金已开始试制,试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技术问题,段某给予了技术指点,并约定邵百金于1999年5月5日到段某家拿148、367、371结构式技术资料。查新项目报告书,证明148、367、371三种化合物,其结构式、合成方法及混拼成分散蓝均未报道过。任职通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段某主体资料等基本情况。辞职报告,证明段某欲离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实。段某书写的日记,证明段某在主观上有侵犯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心理状态。段某与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证明段某在职期间及离开公司五年内不得向他人泄露由其本人所知悉或掌握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上述证据由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经过庭审质证,证据间能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公诉人当庭举出的无形资产报告、司法会计鉴定书、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虽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但与审查中查明的事实缺乏关联性,故不予认定。对被告人段某在法庭上的供述与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称及当庭出示、宣读的书证、证人证词,因不能否定被告人段某提供给邵百金的分散红153工艺流程及分散蓝148、367、371结构式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故缺乏证明力,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构成此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违反约定,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实施了侵犯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但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只有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的结果,才构成本罪。被告人段某之行为给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公诉机关指控段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惩处经济犯罪,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年九月十四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勇敢

人民陪审员叶树森

人民陪审员田寿山

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余兰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