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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商丘市路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梁民初字第1406-2号

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商丘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商丘市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二项合计24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某民

审判员付磊

审判员张谟伟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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