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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与叶某某、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原告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苏某贵,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苏某乙(心),女,系被告叶某某之妻。

原告苏某甲诉被告叶某某、苏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湘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何洪波、人民陪审员陈阳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成经纶担任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甲诉称:被告叶某某于2003年在长沙市雨花区通用机械公司做水暖器材生意,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承诺月按20%给付利息。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04年3月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整,尚欠原告人民币8万元整(利息不包括在内)。之后被告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并于2007年1月18日再次出具欠条,声称如不按期偿还借款,愿以自己的住宅作抵押。经过近一年多的催款,原告无法联系被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整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代理费。

两被告叶某某、苏某乙未到庭应诉,未予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及被告叶某某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拟证明两被告于2003年借款的事实,并约定还款期限从2003年7月18日到12月18日止。

3、原、被告于2006年8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拟证明被告叶某某尚欠8万元,承诺不如期归还则按月20%计息,并以座落于福建省南安市X乡X村岭头的个人住房作抵押。

4、被告叶某某于2007年1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重新承诺还款期限。

被告因未到庭,未予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为身份证明信息,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4,经本院核对系原件,且被告叶某某的签名笔迹一致,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叶某某于2003年在长沙市雨花区通用机械公司做水暖器材生意,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约定还款期限从2003年7月18日到12月18日止。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04年3月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整,尚欠原告人民币8万元整。2006年8月28日,原、被告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按月20%计息付给原告;被告承诺在2006年12月之前还款叁万元,2007年12月之前将剩余欠款伍万元整全部还清,如不按协议规定偿还欠款,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被告将座落在福建省南安市X乡X村岭头的个人住房作抵押。之的被告叶某某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并于2007年1月18日再次出具欠条,并承诺2007年4月份先还贰万元整。

另查明:原、被告未就被告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南安市X乡X村岭头的个人住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2006年8月1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为5.25‰。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有借条及还款协议为据,事实清楚,其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依约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为月利率为2.1%,其超出的17.9%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由于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代理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某、苏某乙(心)共同偿还原告苏某甲借款本金x元,并支付利息(从2006年8月28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1%计算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两被告叶某某、苏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湘滇

代理审判员何洪波

人民陪审员陈阳轩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成经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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