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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张盛利等与福建电视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等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2-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闽民终字第722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电视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省广播电台电视大楼。

法定代表人傅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建吴某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孝波,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路凤凰池。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建吴某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孝波,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音乐家协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农展馆南里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常务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吴某,福建吴某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孝波,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编号:(略)。

委托代理人张盛利,福建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歌华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葛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如意菜篮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X区X路X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董某长。

原审被告福州龙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区X路X街X号南国大厦3F。

法定代表人董某。

上诉人福建电视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因与郑某、福建省文艺音像出版社、福建歌华音像有限公司、厦门如意菜篮子超市有限公司、福州龙正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电视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电视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撤回上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电视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85元,由上诉人福建电视台、福建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陈某龙

代理审判员黄从珍

二○○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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