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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长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有赌博恶习。2009年3月25日,因被告赌博,原告极力反对、劝阻,被告恼羞成怒,用菜刀要将原告杀死,原告极力反抗,结果被杀伤。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新圩医院住院治疗10天,现仍留有伤残。由此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家庭现有财产合理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想杀死原告,只是想吓吓她。被告并没有赌博恶习,只是家务事生气,被告知道自己错了,只要原告不离婚,愿一辈子对原告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3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到广东省惠州市打工,常因家庭内部纠纷争吵、打架。2009年3月25日1时30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在惠州市惠阳区X镇X村的出租屋内,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金某持一把菜刀对原告张某某进行恐吓并将张某某颈部割伤,法医鉴定张某某颈部伤为轻伤。被告金某因此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九个月。

又查,原、被告婚后无子女,亦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二人常因家庭琐事争吵、打架。被告金某甚至用菜刀将原告张某某颈部割伤,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希望。原告张某某请求与被告金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金某也称婚后与原告张某某感情不好,二人常因家务事发生争吵和打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员刘长江

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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