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涂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一初字第170号

原告涂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湖南云箭集团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辰溪县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涂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致使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结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二个月便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贺某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较好;婚后原告在辰溪县城做生意,被告在休息日常来原告处,夫妻关系很好,并没有分居。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涂某与被告贺某某自由恋爱,感情尚可,2008年9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原告到辰溪县城做生意,双方聚少离多,夫妻关系逐渐冷淡。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TCL王牌彩色电视机1台、小天鹅洗衣机1台、席梦丝床1张、棉被8床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安坪镇民政办公室证明原件1份,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

2、原、被告的陈述,均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状况、生育子女情况、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致使夫妻关系不和,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交流沟通,其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涂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绍太

人民陪审员廖生云

人民陪审员余绍秋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教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