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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24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7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7月2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李永生(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联想牌电脑一套,而以30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鉴定,该电脑价值1728元。

2、2010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高占奎、李彤彤(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电脑主机一台而予以购买。后经鉴定,该电脑价值1092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略)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占奎、李彤彤、王×、祥××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领条,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上价证鉴(2010)X号、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0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黎爱香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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