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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上诉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化市X路,机构代码x-7。

委托代理人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金太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合议庭协调,被上诉人怀化市国土资源局改变其作出的拒绝信息公开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表示同意并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诉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某红

审判员肖尊启

审判员熊一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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