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浦瑞(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师某某,女。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某某,上海浦瑞(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某院提起公诉,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科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师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田某、师某某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x”和“x”两个账号在该网上销售从本市X路市场购进的假冒“ONLY”、“JACK&x”品牌的服装。2008年年初,被告人田某、师某某租借本市X路X弄X号X室作为营业场所,又在淘宝网上注册“x”、“x”、“x”三个账号,雇用5名员工,在淘宝网上扩大销售规模,继续销售假冒“ONLY”、“JACK&x”品牌的服装。至案发,被告人田某、师某某累计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ONLY”、“JACK&x”品牌服装得款人民币共计70余万元。
2009年7月22日,被告人田某、师某某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查获部分待销售商品。2010年3月,公安机关根据田某、师某某提供的线索抓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李某军、孙晋。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师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向某、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搜查证》和制作的《搜查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由被告人田某签字确认的销售记录,田某提供的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部分截图打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情况说明》,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某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努克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代理委托书》、“JACK&x”的《注册商标证》和《核准续展注册证明》、“ONLY”的《注册商标证》,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田某、师某某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师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均可以减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且预缴了罚金,故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二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院缴纳。)
田某、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扣押在案的兼容电脑主机等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养浩
审判员陈蔓莉
代理审判员范国兵
书记员苏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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