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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祥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男,1970年10月18出生,汉族,现住(略)。

被告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祥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沙圪堵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祥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简要事实如下:2009年2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焦粉x吨,每吨850元,价款共计x元,供货期限从2009年3月起至2009年9月止,货款每满50万支付一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供了货,但在具体供货过程中,双方对焦粉的价格又进行了变更,经双方对账,原告先后给被告供应焦粉合计价款x元,被告先后给付原告货款x元,下剩焦粉款x元至今未付,且该购销合同已经终止,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焦粉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祥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0年9月1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郝某某焦粉款x元。

二、原告郝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被告内蒙古沙圪堵开发区祥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杰

二O一0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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