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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全某某,男,府谷县大昌汗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现住府谷镇。

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全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郝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某于1996年相识,后在府谷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一女儿,此后被告经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对原告大打出手。2006年2月被告买下一台153带挂车开始跑车,不久就有了外遇,从此很少回家。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也不给一分钱的生活费。原告因忍受不了被告的毒打,于2008年离家出走,时至今日原、被告已分居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破裂,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刘某桤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由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们是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并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女儿的出生进一步增进了双方的感情,当然也有些矛盾。以后我想要个儿子,多次与原告商量,原告都拒绝生二胎,于是我叫人冒充我女朋友,告诉原告如再不同意生二胎就和她离婚。2008年原告出走是因为加入传销组织而被限制人身自由,原告曾向我求救,我四处寻找,并多次给原告汇款。原告尽管离家,但与我一直保持联系,我们感情尚未破裂,况且孩子不能没有父母,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6年相识,并于1997年11月5日在府谷县X镇民政办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儿刘某桤。此后因家庭琐事两人也有争吵和矛盾,2007年9月24日,刘某某把一个叫高香梅的女人领到家里,三人写下一份离婚协议,协议写明刘某某和高香梅有共同生活的打算,要和郝某某离婚。郝某某于2008年正月离家出走,与刘某某一直保持电话和手机短信联系,但至今未共同在一起生活。又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创维29英寸彩电一台、海棠牌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煤气灶一套、饮水机一台,衣柜一组,被褥十套。另查明,双方无共同债权,有夫妻共同债务(欠郝某清x元和欠郝某住6000元)x元,此外被告刘某某称另有债务x元(欠刘某厚x元、靳旦x元、张乃飞修理费3280元、张永兵x元、杨昌丰x元、韩宽x元、韩振华x元、王建成x元、大岔信用社x元、张眉x元、王留柱2000元,不包括利息。),但原告郝某某说不知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郝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刘某桤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被告自愿负担;

三、夫妻共同财产29英寸创维牌彩电一台、海棠牌洗衣机一台、沙发一套、饮水机一台、煤气灶一套、衣柜一组、被褥十床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原告郝某某自愿放弃分割,用于折抵女儿抚养费。

四、原告郝某某自愿承担欠郝某清x元、欠郝某柱6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其他债务被告刘某某自愿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郝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海燕

代理审判员杨卫东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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