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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张家界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张民申字第8号

再审申请人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某号某室。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X路林苑小区某楼。

负责人周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张家界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9日作出的(2009)张定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院长刘庆富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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