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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伊一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2日在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长女张思甜,X年X月X日生次女张笑甜。2007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期间与外地一女子相好,从此后,对我开始冷落,自从被告有外遇后,对我和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在外所挣的工钱一分钱也不给我们母女,全部花在那女子身上,连个电话也没有打过。被告外出长达一年之久查无音信,长期在外鬼混,不务正业、不尽家庭义务,导致我们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二个女儿由我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俩的婚姻还能维持,夫妻感情没有到破裂地步。原告说我有第三者完全是捏造的,没有事实根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6月12日生长女张思甜,X年X月X日生次女张笑甜。2007年7月被告外出打工一年之久,不与原告联系,不尽丈夫和父亲义务。为此原告心灵受到伤害,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告的婚前财产己拿回娘家,现在被告家的财产系被告婚前出资购买。原、被告婚姻关系存诸期间原告父亲给被告家购买机砖87丁,每丁单价33元,计款2870元,垫院子拉土34车,每车17元,计款578元。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且生育两个女儿,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无故不尽扶养及抚养义务,给原告心灵造成创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和好无望,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其婚生两个女儿,一个年幼,一个正在哺乳期,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告放弃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本院照准。原告父亲给被告家中垫付的砖款及垫院款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案起诉。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解除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婚姻关系。

二、婚生长女张思甜、次女张笑甜暂由原告抚养,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已自择,原告在抚养孩子期间,被告享有探视权。

三、婚后共同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

四、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刘东亮

审判员王雷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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