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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关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被告关XX,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居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某与被告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关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0年在北京打工时与被告关XX相识,200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性格不和时常吵架,被告常年在外流荡,无家庭责任感,更为严重的是被告2004年染上毒瘾,为了筹钱吸毒,被告以各种理由先后从原告手中骗取现金十万元,致使原告欠下大量外债。而被告吸毒,恶习不改,2009年因吸毒被劳教两年,出来后仍复吸、打毒针,时常逼迫原告给钱,不给钱就对原告拳打脚踢,致原告精神崩溃、无法生活,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关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于2000年在北京打工时与被告关XX相识,2005年2月23日在西安市X区登记结婚,婚初关系一般,后因被告吸毒被西安市X区公安分局抓获,于2009年4月30日被送西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出来后仍继续吸毒,恶习不改,现下落不明。婚姻期间双方无共同债某、债某、无共同财产。2011年6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戒毒所证明,谈话笔录书证,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关系一般,后因被告长期吸毒、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予准许。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刘某与关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龙华

审判员张天宏

审判员王微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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