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盛泽苗木花卉种植场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杜海燕,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宏华碧春园小区X号配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陈某某诉称,2007年9月,原告为被告提供景观假山一座。2008年4月18日,被告的负责人周卫东为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一再推诿不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x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不认可周卫东系其公司的工作人员,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周卫东系被告的工作人员,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对被告北京宏华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阚连花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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