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东民初字第5614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海盟利特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碧筠,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X号华夏银行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钰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碧筠,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2月1日,原告及案外人王京辉、郭少彬共同成立了北京海盟利特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盟利特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原告出资40万元,占股权的40%。2007年10月10日,原告依照海盟利特公司股东会决议,与被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原告在海盟利特公司的28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应给付原告28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2009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09年6月6日前支付28万元股权转让款,并且支付自2009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28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9年6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事实属实,但原告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被告系善意第三方,其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对于原告抽逃出资的行为毫不知情。鉴于原告抽逃资金的情形,该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且原告计算的利息标准没有合理依据。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海盟利特公司股东会做出决议,同意接受被告为新股东,同意原告将28万元股份转让给被告。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海盟利特公司28万元股份转让给被告。后原告与被告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009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09年6月6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8万元,若逾期未付,则原告加收自2009年6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但被告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关于要求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照会、海盟利特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及原告与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有违法、违规之处,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己方义务,与被告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亦应按约定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因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以致引起讼争,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股权转让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股权转让款的给付期限,原告在2009年5月27日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告于2009年6月6日前支付股权转让款28万元,否则加收逾期付款利息,故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09年6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亦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原告抽逃资金、已涉嫌犯罪,且被告对此不知情的抗辩意见,因被告与海盟利特公司不是同一民事主体,故对被告此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股权转让款二十八万元;

二、被告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利息(自二OO九年六月七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五十元,由被告中宝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钰炜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尚晓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