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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居民,家住(略),现住新田县X镇X巷X号。

委托代理人刘平,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湖南省国有新田县肥源林场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凌波,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邓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以小孩年幼,现随母亲生活尚可为由,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欧某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郑代慧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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