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二初字第32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风险管理部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X号。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方啸,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X乡市X路办事处工人村X号X栋X单元X号。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春辉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拥军担任记录工作。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某某及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王某某因饲料经营短缺资金,于2006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按月利率8.4015‰计算。由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以各自房产提供抵押担保。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归还。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某某迅速偿还该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并由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某某辨称,被告立据是实,但借款是被告方啸等用于办厂,被告王某某无力偿还,只能由其他四被告承担。

被告方啸辨称,借款是实,开始是用于被告王某某的饲料经营,后转到了五被告合办的厂里,现因经济困难,暂无力偿还。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王某某于2006年11月1日所立借款借条1份,拟证明①向原告借款金额为80万元;②借款期限为2年;③借款月利率为8.4015‰等事实;

2、原告农信抵借自(2006)第X-X-X号抵押担保借款合同1份,拟证明①向原告借款80万元的事实;②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为被告王某某借款提供房产及国土使用证抵押担保的事实;③被告逾期还款按日利率加收30%-50%的利息(罚息)的约定;

3、短期贷款申请书1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借款的事实及报告李某甲等提供担保的事实;

4、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为被告王某某贷款分别向原告作出的担保承诺书各1份,拟证明被告李某甲等为被告王某某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事实;

5、户主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的湘房湘乡市他字第x号他项权证(湘房权证:x、x、x号及湘乡国用(2006)第x号、第x号国土使用证)1份,拟证明被告李某甲等为被告王某某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事实;

6、被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7、催收逾期贷款本息通知书2份,拟证明原告向五被告催收过该贷款本息的事实;

8、被告王某某贷款时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贷款时的主体资格;

9、被告王某某出具的贷款到期申请处理意见书1份,拟证明被告王某某对五被告借款事实的认可及清偿打算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本案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没有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

被告王某某因饲料经营缺少资金,于2006年11月1日在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立据借款8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借款月利率为8.4015‰,逾期还款的罚息按日利率加收30%-50%的利息。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分别以各自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李某甲x;李某乙x;丁某某x;方啸x。并附湘乡国用(2006)第x号、第x号国土使用证)为该贷款全额提供抵押担保,并书面承诺对该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的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他项权证(权证号为湘房湘乡市他字第x号)。被告王某某借款后仅还息至2008年10月3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王某某一直拖欠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清楚,被告王某某依约应承担偿还该借款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的民事法律责任。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以各自的房产为被告王某某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依法应在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该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的连带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X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湘乡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80万元和利息(按约定利率计息,自2008年11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及逾期利息(按约定利率的30%计息,自2008年11月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由被告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在各自担保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该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天内履行完毕,逾期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财产保全费4600元,合计人民币x元,由被告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丁某某、方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尹春辉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拥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