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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万怡陶瓷有限公司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5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万怡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区。

法定代表人:关某。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廖某某,分别是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利军,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万怡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万怡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刘某、万怡公司之间素有业务往来,由刘某向万怡公司供应柴油、重油等工业燃料。万怡公司向刘某出具了五张欠单,并开具了四张支票,但该批支票均因帐户余额不足而遭银行退票。万怡公司所欠刘某货款总额为(略).40元。虽经刘某追讨,万怡公司仍拒付货款。刘某遂于2005年7月27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万怡公司立即清偿货款(略).4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认为:刘某、万怡公司之间的买卖关某合法有效,债务应及时清偿。双方虽无约定付款时间,但经刘某多次催收,万怡公司仍未能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负向刘某支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刘某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万怡公司虽提出刘某所提供的工业燃料有质量问题,但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万怡公司所提发票一节,因双方并无关某付款后须开具发票的约定,但万怡公司作为买卖合同关某的一方应履行向刘某支付欠款的义务,万怡公司所述刘某要开具相应的发票后,万怡公司才能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万怡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万怡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支付货款(略).40元及利息(从2005年7月27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由万怡公司负担。

上诉人万怡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刘某出售的燃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并导致万怡公司的窑炉死火,造成经济损失(略)元,刘某必须赔偿。扣除该损失,万怡公司实际欠(略).6元。但一审法院以万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为由不予认定,明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刘某一直没有开具发票给万怡公司,至今仍欠(略).4元的增值税发票未开。刘某只有在补开全部发票后才能收取货款,其作为卖方须依法开具发票给万怡公司,这是《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即使双方没有关某付款后须开具发票的约定,刘某也应先开具发票才能收取货款。一审法院以双方没有这方面的约定为由认定刘某无须开具发票也可以收取货款,不但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有为刘某偷税漏税的行为开脱罪行之嫌疑。三、刘某没有柴油、重油等特种商品的经营资格,故双方买卖关某无效,一审判决万怡公司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在赔偿万怡公司经济损失(略)元及在补开(略).4元的增值税发票后,万怡公司才支付(略).6元货款,全部诉讼费由刘某承担。

上诉人万怡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刘某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刘某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万怡公司欠刘某货款(略)。4元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万怡公司上诉认为刘某提供的燃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其经济损失,除其单方陈述外,并没有提供相关某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万怡公司上诉还认为刘某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故其拒付相应货款,因双方并无此约定,且开具发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万怡公司可另行向有关某务部门主张解决。至于刘某有无经营柴油、重油的资格问题,现虽无证据表明刘某具有这方面的经营资格,但由于万怡公司已受领并使用了本案的柴油、重油等工业燃料,故经营资格问题不影响本案买卖合同的成立及万怡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万怡公司的上诉无理,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万怡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卢海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赵静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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