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陆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号。

委托代理人唐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室。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X为与被告郭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曲XX独任审判。2010年3月3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性格不合,矛盾不断,被告婚后在外与他人长期同居,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由原告抚养,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原告有债务20万元要求各半负担。另外,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要求被告归还。

被告郭XX辩称,夫妻感情确实不好,被告并未与异性同居。现同意离婚。同意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在工作中自行相识、恋爱,2006年6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郭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怀疑被告与一异性在外长期同居,为此双方矛盾不断,并于2007年起分居至今,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又查明,双方婚后居住本市x室房屋(以下简称XX路房屋),该房为被告婚前购置,产权人为被告及被告父亲,购房价为68万元,首付27万元,以被告名义向银行贷款41.2万元。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意见为:1、无家具、家电夫妻共同财产;2、婚后自2006年7月至2010年3月止共还房贷127,600元。双方争议问题如下:1、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经营服装店向原告借款5万元,要求被告归还;被告称该款是双方结婚时所收礼金,是共同财产,被告用于经营服装店,已亏掉了,不同意归还。2、原告主张结婚时为筹办婚礼向表弟陆X借款10万元;2008年11月12日、2009年10月分别向同学徐X借款8万元、向同事蒋X借款2万元,均用于抚养孩子。借款共计20万元,要求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均不予认可。被告辩称也有债务,向朋友借款18万元,用于还房贷及生活开支,原告表示不予认可。3、原、被告均要求抚养儿子,原告坚持要求抚养儿子,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被告表示如原告抚养儿子,自己因无固定工作,只同意每月最多给付800元。因双方对子女抚养、债务负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原告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房屋产权人信息1份,以证明广元路房屋是被告及其父亲郭XX名下产权;2、承包租赁协议及名片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婚后被告经营一家服装店铺及在一家XX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的工作。每月承包金是6300元,被告每月收入不菲,有能力支付抚养费;3、被告婚后消费情况1份,以证明被告生活水平较高,在XX银行的信用卡记录每月还款7,000元左右,XX银行信用卡被告每月消费45,000元左右;4、借条三张,以证明原告借款20万元;5、聊天记录1份,以证明原、被告在婚姻过程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曾经协商在离婚条件下被告承诺归还原告5万元,并支付儿子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经当庭质证,被告表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但表示因经营状况很差,现店已关闭。对于名片之事,被告表示未在其公司上班,也未取得工资;对证据3表示其信用卡为累计消费,仅有能力偿还最低还款额部分;对证据4、5表示不予认可。

被告对其辩称意见提供如下证据:1、还贷清单1份,以证明还房贷情况;2、产权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产权人为被告和父亲2人;3、借条三份,以证明被告有债务18万元;4、信用卡记录帐单1份,以证明夫妻还欠款54,778.06元未还。经当庭质证,原告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表示原告不知被告借款,且被告并未支付过共同生活开支;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不断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予准许。双方均确认无家具家电共同财产,本院不作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要求抚养儿子,因儿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儿子随原告生活较妥。关于子女抚养费问题,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每月给付1,500元,被告只同意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因原告并未提供被告每月工资收入情况的证明,从目前上海生活水平来看,被告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并不过低,可予准许。如以后原告有被告实际收入情况的有关证据,可另行起诉增加抚养费。关于债务问题,双方均主张有债务,但互相否认双方的债务,可由债权人另行起诉,故本案不作处理。关于原告主张的婚内债务5万元问题,被告承认从原告处拿过5万元用于经营服装店,该款为结婚时双方所收礼金,现钱已亏掉,因原告对其主张并未提供有关证据,本院无法认定该5万元是原告个人钱款,故原告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贷款分割问题,双方均确认婚后还房贷127,600元,同意各半分割,故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半钱款。因双方无共同住房,离婚后原、被告居住自行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陆X与被告郭X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郭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自2010年3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郭XX18周岁时止;

三、被告郭XX给付原告陆X已付房屋贷款人民币63,8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离婚后,原、被告住房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邵益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案 陆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