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包某甲与包某乙、包某丁、包某丙间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一终字第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包某甲。

委托代理人白水旺,松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第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显明,松原市丰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第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丙。

第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某丁。

案由:继承

上诉人包某甲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09)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此案。

第一被上诉人包某乙是上诉人及其他被上诉人的侄子。其父亲包某刚与其母亲于1997年离婚,当时共同财产原工农兵旅店一座井房归包某刚所有,该房于1998年10月被拆迁,拆迁部门给包某刚买了一套座落在当时江南育才街的面积为35.74平方米的平房及一座能居住的仓房作为补偿。包某刚于2000年12月病故,2002年8月11日,包某乙和其奶奶王亚芹签订了一份继承协议书,协议由二人共同继承此平房及仓房。2002年10月份,由上诉人包某甲组织将仓房翻建成28.83平方米的平房,并带有同等面积的地下室。2007年6月份,此处房屋又被拆迁,拆迁部门对两套平房各补偿了一套座落于宁江区锦秀松苑小区的40平方米的楼房,另外给付地下室及棚子补偿款、奖金、临时安置补助款共计x元,上诉人为增加面积,在此款中冲抵出10平方米的房款x元,取得剩余款4022元,以35.74平方米的平房调换为以上诉人的名义取得一套建筑面积为55.82平方米的回迁楼房,以28.83平方米的平房调换为以王亚芹的名义取得一套建筑面积为39.13平方米的回迁楼房,上诉人为39.13平方米的楼房缴纳了入住费9027元及维修基金费1125元,为55.82平方米的楼房缴纳入住费x.00元及维修基金1605.00元。王亚芹于2007年11月14日病故,现上诉人占有此两套楼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座落于松原市宁江区锦秀松苑小区X#楼X栋X单元X层中的39.13平方米的楼房归被上诉人包某乙所有。此楼房的入住费、维修基金共计x元已有由上诉人支付,双方不再找差价。

二、座落于松原市宁江区锦秀松苑小区X#楼X栋X单元X层X门X.82平方米的楼房归上诉人包某甲所有。

三、上诉人包某甲给付被上诉人包某乙房屋补偿款人民币1万元,此款当即给付。

一审诉讼费1100元由上诉人包某甲负担。二审诉讼费1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50元,退回给上诉人包某甲5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福桐

审判员方丽霞

代理审判员刘慧敏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肖淑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