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与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罗民初字第684号

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乙,男,61岁。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在当地政府的多次主持调解下,其与被告及另两个儿子达成协议:其由其三个儿子赡养,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1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款项的50%,剩余部分于12月30日前付清。现其另两个儿子均已履行约定,而被告却不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告生活十分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配偶张德梅(已于一九九五年农历正月初九过世)生有三个儿子,且均已成家,被告系长子。原告自配偶过世后,一直单独生活,无经济收入。原告与被告及另两个儿子在当地政府主持调解下,于2009年1月4日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每子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00元,原告另外两个儿子均已履行约定,被告至今没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子)政调字第壹号调解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被告理应尽赡养之义务。2009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的赡养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等三兄弟给付的赡养费接近农村居民年消费平均水平,故该协议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陈某乙应按赡养协议书确定的数额和给付时间给付赡养费。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乙从2009年1月1日起每年负担原告陈某甲赡养1200元,其中2009年赡养费于2009年10月30日前付清;以后每年赡养费于当年6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50%,剩余部分于当年12月30日前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某斌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连升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