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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735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52岁。

委托代理人邹卫忠,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中学。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中学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黄阳司中学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冯玉珍

二OO九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梁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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