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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周某某运输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8年11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0年2月2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海东,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运输毒品一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2日以曲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景洪携带毒品准备运到罗平。2月2日周某某途径石林后换乘昆明开往师宗、罗平的云x号客车前往罗平,当日9时许,在途径国道324线陆良大莫古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公开查辑时当场从其携带的塑料袋内的柑桔中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鉴定:毒品可疑物净重420克,系甲基苯丙胺,含量14.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20克,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周某某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

公诉人当庭列举了抓获经过,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虽然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但前科是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累犯;周某某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虽然客观上未能抓捕成功,但说明周某某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从景洪携带毒品准备运到罗平,2月2日至石林县后换乘昆明开往罗平的云x号客车前往罗平。上午9时许,途径国道324线陆良大莫古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公抓获,当场从其携带的柑桔中查获毒品可疑物。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为甲基苯丙胺,净重420克,含量14.4%。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查获经过:

陆良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郭永坤、杨志东出具书面材料证实:2010年2月2日9时40分,在国道324线陆良大莫古收费站处公开查缉时,对一辆由昆明开往师宗、罗平的客车(号牌为云x)进行检查,发现客车左边倒数第二排一中年男子神色慌张、形迹可疑,并在其座位前排主方行李架上一红色塑料袋里柑橘中发现可疑毒品,遂将其传唤至禁毒大队接受讯问。

2、提取笔录及称量记录:

2010年2月2日,陆良县公安局干警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处提取红色颗粒状毒品可疑物420克、车票、柑桔、身份证、行车证、摩托车等物。

经当场称量毒品可疑物净重420克。

3、鉴定结论:

曲公科鉴理字〔2010〕X号理化检验鉴定书。经鉴定,送检查获周某某携带的红色颗粒状物净重420克,是甲基苯丙胺,含量14.4%。

该鉴定结论告知书已告知周某某,其表示无异议。

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七、八天前,景洪一个叫“艾波”的找到我,他打电话叫罗平接货这个人来,我们三个人在一家茶室喝茶。“艾波”叫我帮他带点东西到罗平,给我一万五千元钱。罗平那人就告诉我用摩托车把毒品从景洪带到昆明,再骑摩托车到石林,一路上不会有人查,到石林后再换乘客车去罗平。我同意帮他们,说完后我们就分开了。上个星期六,“艾波”在景洪的街上找到我,他手上提着一个红色的塑料袋,里面装着些桔子。他把桔子给我,还给了我1000元钱,说给我做路费,叫我把桔子送到罗平给那天在茶室见面那个罗平人,回去后他再把剩下的一万四仟元给我。我就把桔子放在我的摩托车上带回到我干活的工地上。星期天早上九点多钟,我骑着摩托车带着桔子就从景洪出发,一路上我都是骑车走老公路,一直到星期一下午五点钟左右到了昆明,我又骑车走老路从昆明到了石林,已经是晚上七点多钟了,我就找了一家叫东苑宾馆的地方住了下来,住X房间。今天早上八点四十五分起床就退了房,和总台服务员说好把摩托车停在他们宾馆那里。我到石林客运站买了一张去罗平的客车票,上车后我把藏有毒品的桔子放在我坐那个座位前排的货架上,然后就坐在班车靠左边倒数第二排的座位上,到陆良大莫古收费站就被警察拦下来检查,一个警察从后面查到我那里,问了我一会儿,就叫另一个警察检查我前排那个装桔子的袋子,我当时紧张,查我的那个警察就把我抓了,给我照了相把我带下了车并询问我,开始我不承认,后来抓我的那个警察在检查我身上装的东西时,从我身上又查出了用来装毒品的兰色塑料袋,我知道躲不了,我就交待了。我知道可能是毒品,从石林东苑宾馆出来,我看到桔子里装着毒品麻黄某。

5、证人证言:

(1)熊学看证言:今早7点20分,我坐昆明至师宗的云x号客车到师宗看我父母,途经陆良县大莫古收费站时,被警察拦下来检查,警察在后排发现了一个红色塑料袋,便问是谁的塑料袋,但没有人认,后来警察就检查袋内的水果,我当时看见警察将红色塑料袋内的一个柑桔掰开就有袋子装的红色颗粒装的东西,警察又问是谁的塑料袋,还是没有人认,警察就在车的右边后排发现一位穿红色外衣的男人(周某某)有嫌疑,就带下车询问。这个男子身高x左右,瘦,偏黑,穿红衣服、黑裤子,因为在车上我也发现他在检查中紧张。

(2)周某茂证言:今天我驾驶云x号金龙客车从昆明跑师宗。在昆明东站坐了5个人,到宜良坐了10个人,到石林站坐了8个人,后又坐了2个人,总共25个人。在昆明和宜良上车的乘客都没有提过塑料袋上车,只是在石林上车的乘客,因我到站内盖章,所以没有注意。坐在后面穿红衣服的人(周某某)是在石林上的车。

(3)李国丽证言:昨天晚上我上班,大概20时许,一个三十至四十岁的中年男子骑一摩托车来宾馆开了间房,今早八点多,他就到服务台退房,他也没骑他的摩托车就走掉了。身份证上叫周某某,我核实过他本人,听口音是景洪的。

6、毒品入库登记表:

查获的毒品于2010年2月2日移交入库。

7、书证:

石苑宾馆住宿登记表复印件一页,证明2010年2月1日周某某在石苑宾馆住宿。

8、指认笔录:

2010年2月2日周某某对其停放在石苑宾馆的摩托车进行了指认,该摩托车已被陆良县公安局提起并扣押。

9、周某某的前科判决: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08)景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周某某2008年11月1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9年6月8日刑满释放。

9、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20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周某某前科是过失犯罪,因此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累犯,且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20克,予以没收;供犯罪使用的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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