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初字第6044号

原告王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加之被告又经常对我殴打辱骂,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与2008年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但双方仍一直分居,现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龙由我抚养,被告每月负担100元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婚后只是偶尔生气,有时我也殴打过原告,但不是经常殴打。这是原告第二次起诉与我离婚,现在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若坚持离婚,孩子由我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此外,原告第一次起诉与我离婚时,从家中拿现金3000元出走,现在离婚时应当把3000元现金还我。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2、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2008年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按撤诉处理。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结合庭审,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10日登记结婚,2000年11月20日(农历)生育一子,取名王某龙。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口角,被告有时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于2008年4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其姐姐的劝解,原告开庭审理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双缸洗衣机一台、海信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华冠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豫x)。

另查明,自2008年4月原告第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至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婚生子王某龙一直由被告抚养,原告未给付过王某龙抚养费用。

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纽带。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常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生气打架,原告曾提出与被告离婚,因未按时到庭按撤诉处理后,双方矛盾并未缓解,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原告再次提出与被告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本院对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王某龙的抚养问题,抚养未成年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原被告产生矛盾分居期间,被告一直抚养照顾婚生子,原告对婚生子却未尽抚养照顾的义务,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婚生子王某龙由被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在被告抚养婚生子王某龙期间,原告应负担一定的抚养费用,具体数额参照农村劳动力年收入及年消费支出计算,即抚养费按月100元确定为宜。对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华冠牌两轮摩托车(豫x)、双缸洗衣机、海信21寸彩色电视机的分割,考虑到该共同财产现实际价值并不大,结合双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情况及使用需求,本院认为被告尚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对该财产的使用需求相对大于原告,故本院确认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对双方庭审中各自主张的债务,因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均对对方的主张不予认可,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确认。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返还2008年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从家中拿走的3000元现金,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现原告称该钱已经花完,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手中现仍有可供分配的现金或财产,故本院对被告此项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王某龙由被告王某乙抚养,原告王某甲按月负担1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按年支付至王某龙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婚后共同财产华冠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豫x)、双缸洗衣机一台、海信21寸彩色电视机一台归被告王某乙所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明宇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某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